进入四季度,要按照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及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由财务部牵头组织物资装备、市场营销等发生外部业务往来的部门,对往来款项进行核对及清理。
一、往来款项的核对及欠款的催收
年末对账是往来款项核算的必要程序。财务部应提前梳理往来款项,制定对账计划、明确核对要求,年底关账前组织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就往来款项的发生额及余额与供应商、客户核对清楚,做好询证前的准备,若与供应商,客户核对金额不符,须查明原因并经双方确认。
组织货款催收,可将催收纳入责任人考核,应收尽收。催收过程中注意向债务方索取书面凭证,做好法律防范的基础工作。
二、对债权做出账龄分析,评估坏账风险,计提坏账准备
要组织检查公司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漏洞;做出账龄分析,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评估坏账风险,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坏账准备。
三、往来款项的清理
对往来款项清理后,如果存在应收及预付款项收不回来的情况,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详细说明该笔款项形成的时点、原因,以及拟确认为坏账的原因等,履行公司内部核销坏账损失的审批手续,及时作为损失处理。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且留存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如果存在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关注款项是否不再需要支付,是否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一些不再收取或支付的尾差应及时进行处理。
四、关注公司股东借款
需要关注公司股东从企业借款,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个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以规避涉税风险。依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